各县(市、区)卫生局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:
我委于2014年10月10日下发了《关于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通知》(石卫办医政〔2014〕32号),现对文件内部分内容进行修订。
提交材料中“(七)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、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(见附件5)及相关人员资格证、执业证复印件”修改为“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、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(见附件5)”。不再提交相关人员资格证、执业证复印件。
请各县(市、区)卫生局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。
委医政医管处
2014年10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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